-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
考量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有關實驗室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需一定之準備期
程,爰增訂第五條第二項之緩衝期限。
-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施行日期及本辦法為全文修正,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並修正施行日期
。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醫事人員報備系統,及第十三條之在職教
育訓練教材、網路學習資源,尚於開發階段,爰增訂其緩衝期限。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認可訓練機構需有行政作業時間因應附表一及二修正之訓練課程,爰明定緩
衝期限。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認可訓練機構需有行政作業時間因應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訓練課程;中
央主管機關機關因應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醫療機構申請辦理
異常氣壓作業類別,需有行政作業時間針對新增類別,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
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及相關系統之管理功能;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及辦理第十七條第四項之檢查機構,因應修正條文第十六
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十八條,需有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緩衝至一
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