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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8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
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
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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