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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
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係指」文字修正為「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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