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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8 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考量花蓮、台東等偏遠地區參加各職類技能檢定人數均較都會地區人數少,為便利該
等地區民眾參加檢定,爰比照離島地區規定辦理技能檢定術科場地評鑑事宜。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鑑於矯正訓練機關(構),依其矯正收容人職掌任務特性與統一戒護及作息管理需要
,該等人員參與術科測試時,均受戒護管制,無法提供測試應檢人休息區或冷氣空調
設備,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該等單位術科測試場地時,得核准免設置
申請職類級別自評表所定應檢人休息區、冷氣空調設備等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