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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
助其工作適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穩定殘障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推介就業後追訪問。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為協助原住民之工作適應,爰予增列,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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