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 助其工作適應。
為穩定殘障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推介就業後追訪問。
為協助原住民之工作適應,爰予增列,另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