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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2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
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
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得遞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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