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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英
第 28 條
(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明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致受有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1)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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