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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8 條
(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
負賠償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明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致受有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