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 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 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 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 之一者。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