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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28 條
雇主對起重設備應經常注意保養,並作定期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備有記
錄,交由該器材使用人,隨同機具保管,檢查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防止過度捲揚之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超載警報器、及其他警報器、
    剎車及離合器等是否正常。
二、吊桿、吊具等有無損傷。
三、電器裝置及配線、開關及控制器之狀況。
四、鋼索或鋼鏈有無磨損。
五、鋼索結頭或套環是否正常。
六、導軌狀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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