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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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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學員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企業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一
        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為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後,依學員取得畢業證
        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企業滿三十日以
        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畢
        業證書所載有日期以日期為準,無日期以當月末日起算。但訓練
        計畫結訓日為畢業年月當月後之月份者,以結訓日起三個月內計
        算。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
        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企業,受僱日數並與服
        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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