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學員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企業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一
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為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後,依學員取得畢業證
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企業滿三十日以
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畢
業證書所載有日期以日期為準,無日期以當月末日起算。但訓練
計畫結訓日為畢業年月當月後之月份者,以結訓日起三個月內計
算。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
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企業,受僱日數並與服
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