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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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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
        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
        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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