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 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 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