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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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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同一年度已獲核定辦理本局立即充電計畫之單位,亦符合本計畫
        申請單位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但申請二計畫之訓練補助費,
        合併不得超過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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