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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8 條
辦理本貸款之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非因故意、重大
過失或違法造成之呆帳,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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