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各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 賽場,進行該職類競賽準備工作或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 後參與檢討會議。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違反者,其所 評定之分數不予採計,並通知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