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 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補助金之發給標準,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之距離遠近,核發不同額 度之補助。 三、勞工申請補助應先符合就業至少滿三十日之要件,始得依逾三十日之日數計算其 末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