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後,因學員個人因素無法參 訓,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於開訓日前辦理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 練費用百分之五,剩餘款項須退還學員。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 育部規定辦理。 (二)已開訓而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 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由訓練單位 於退款金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