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 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 辦法規定辦理。
一、為確保會員權益,避免工會財務危機之發生,以利會務運作之正常化,本條規定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 之。 二、財務查核會同之目的在於顯示查核之公開透明化,如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 ,無法達成上開目的,故明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訂定監事或監事會拒不 會同查核辦法,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