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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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一、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本次修正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因涉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規定資格之調解人,續任調解人之條件,為使主管機關及相關調解人,
    得有足夠時間因應之,爰明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