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通知當事人以言詞陳述 意見進行詢問程序。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裁決委員會進行前項詢問程序前,應訂定詢問期日,並製作詢問通知書, 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一、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儘速處理裁決申請案件,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於本 條第一項規定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 會。 二、考量裁決決定影響勞資雙方權益甚鉅,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應通知當事 人以言詞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陳述意見,以能確實掌握申請裁決事 件事證,並於第三項規定裁決委員會進行詢問前,應發給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 詢問通知書。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