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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8 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勞工未於通知期限內補正所欠缺之資料時之效果。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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