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 ,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 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執行單位定期報告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情形之規定。
「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