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地方政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時數,分一次、二次或三次撥付
訓練費用,各階段規劃之訓練費用撥付比率如下: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含)以下之班次,得於結訓後一個
月內一次撥付訓練費用。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五百小時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
週內,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
費用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三)訓練時數在五百零一小時(含)以上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
內,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開訓後二個月後撥付訓練費
用之百分之三十,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四
十之尾款。
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全數撥付訓練經費。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
一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