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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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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參與計畫所給付之薪資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
        資所得,應由用人單位(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僱用
        人員(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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