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分署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應依下列所定期限辦理核銷作 業: (一)訓練費用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分署。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分署 。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 正資料送達分署。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核銷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 該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以督促訓練單位配合經費核銷行政 作業。 第十六點第四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最高以扣除該契 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