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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監察人承認書。
二、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三、結算書。
四、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
及報告書,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爰參酌法務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
九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規範受託人申報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應檢具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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