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監察人承認書。 二、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三、結算書。 四、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 及報告書,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爰參酌法務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 九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規範受託人申報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應檢具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