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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28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為維護及更新化學物質清單,加強化學物質資訊公開及管理之需求,爰訂定新化
    學物質完成各類型登記後,納入公告清單之機制。
二、新化學物質完成標準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較為齊備之評估報告資訊,
    登記文件有效期屆滿後,得列入公告清單。
三、低關注聚合物因危害性低,較無蒐集完整資訊之必要性,登記文件有效期於屆滿
    後可列入公告清單。
四、新化學物質完成標準登記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以掌握完整之評估報告資訊,登記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可列入公告清單。
五、由於低關注聚合物危害性較低,如已完成少量登記並已繳交資料,製造或輸入者
    可申請提前列入公告清單,以進行商業運用。

【附表一訂定說明】
一、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標準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二、參考歐盟、韓國、中國最新修訂之化學物質資訊登記級距規定,設定為一到十噸
    、十噸到一百噸、一百噸到一千噸,與一千噸以上四個級距。
三、參考歐盟與韓國最新修訂之化學品管理法規,訂定化學物質年製造或輸入量達十
    噸,應繳交危害評估資訊,若經確認物質具有危害,則進一步繳交暴露評估資訊
    。
四、危害評估資訊包含因物化特性造成人體危害之評估,包含爆炸性、易燃性、氧化
    性及其他物化性質。健康危害評估應考量新化學物質所引起之健康效應,包括急
    毒性、皮膚刺激腐蝕性、眼睛刺激腐蝕性、皮膚過敏性、致突變性、長期暴露系
    統毒性、生殖發育毒性以及致癌性。
五、暴露評估資訊需就可能會暴露之生命週期(製造、調配、製程階段、使用期間等
    ),於各階段之暴露情形加以評估,包含暴露情境描述、暴露量估計以及風險特
    徵描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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