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八)。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九,本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十)。
(六)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
補正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