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 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定明臨時工作津貼核發標準,並規範每月核發 津貼之上限。
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且勞動部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爰修正「基本工資」文字為「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