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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8 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
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定明臨時工作津貼核發標準,並規範每月核發
津貼之上限。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且勞動部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爰修正「基本工資」文字為「最低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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