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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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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雇主於第一次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後,仍繼續僱用同一婦女,
        無須依前點規定再提出申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查得之投保
        紀錄審核通過後,於僱用期間內,每滿九十日核發職場支持輔導
        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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