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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28
二十八、雇主於第一次申領工時調整獎勵後,仍繼續僱用同一婦女,無須
        依前點規定再提出申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查得之投保紀錄
        審核通過後,於僱用期間內,每滿九十日核發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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