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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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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雇主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