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雇主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