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 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每月係以三十日計算。實務上有投保單位詢問保險費計算 之法令依據,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其轉出、轉入之效力,自轉保申 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 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因實務上有投保單 位詢問轉保之保險費計收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