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 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