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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80-1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
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
勞工確實使用。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