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