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 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 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