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 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 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區、鄉、鎮、市)已宣布停 止上班之颱風天,仍有部分勞工於戶外從事外勤作業,如餐飲外送、記者播報新 聞等作業,該場所可能對外勤人員產生物體飛落、水患等危害,雇主應視作業危 害性,必要時,置備適當防護器具、通訊設備、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 工具。
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不限於颱風,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