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 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 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