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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8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
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
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
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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