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 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