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工會財務管理監督機制係工會內部重要事項,爰明定工會應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另增列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亦得選派代表 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