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者,工會應將異議者姓名、所代表 之工會名稱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認為召集程 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除應當場表示異議外,於本條補充規定工會應 將異議者姓名、所代表之工會名稱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