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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參照「工廠法」第四十條,及我國工商界習慣加以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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