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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9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申報職業種類時,應附技能項目,其技能程度應
不低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之丙級技術士之技能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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