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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
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
,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