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 ,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 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程或操作條件改變,雇主有告知作業方法及操作程序等 義務,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指揮、監督該作業。未置作業主 管者,應指派專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