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認第二十五 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防護設備之數量及效能,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 要之措施。
一、條次變更。 二、「修整或更換」修正為「採取必要之措施」,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