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 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