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 傷病假處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故公傷病假之給予原則係以遭受職業災害為前題,在職業災害認定 期間,該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准 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為職業災害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