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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者。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致遲誤者
    。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另遷移至適當
    場所繼續測試者。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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