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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
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仲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所
規定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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