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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第 29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於其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得以用人單位為投保單位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所需保險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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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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